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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 | 永嘉信律师在代理我省新规后首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获一审胜诉
受某上市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了该公司与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系列案。近日,部分投资者以陕证监措施字〔2021〕41号《关于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为依据所提起的诉讼被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中,我所律师所做工作在极大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本区域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处理路径做出有意义探索。
实际上,本案为系列案件,共有数千位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之诉,诉讼标的合计数亿元。由我所律师王刚、赵晓波、史甜茹、张雨林,兼职律师、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建仓等组成了系列案件代理团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庭律师张雨林、赵晓波结合庭前的充分准备以及在金融、证券法律实务领域的专业素养,在新旧司法解释交替之际通过充分举证抗辩,妥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合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其中对虚假陈述案件的(1)重大性认定标准、(2)预测信息安全港规则、(3)损失核定时的计算规则等均做出了重要的变更调整。以上调整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均可能产生实质影响,我所律师立足“新规”及《九民纪要》的立法精神,深入剖析已有案例,在“重大性”认定及价格敏感波动层面均做出有益探索,其中:
(1)在“重大性”的认定中,代理律师认为应采取“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波动明显”的双重判断标准,在重大事件的认定上,引用了“新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多个条款对事件层面的重大性与否做出了充分的说明;
(2)在价格敏感波动认定层面,代理律师提供材料充分证明了包括关键时间节点确认问题、关键时间节点前后股价、股价涨跌幅、换手率变化并结合案涉证券所属的二级、三级指数提供了包括深证综合指数、医药生物行业指数、(申万)医疗流通行业指数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后的指数价格、换手率及其趋势变化等有关对比。充分举证证明案涉证券在关键时间节点周围价格及其换手率波动不明显并与其所属指数一致,不存在“新规”和《证券法》意义上的重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