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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 | 永嘉信律师成功代理我省涉塔吉克斯坦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

2023/06/12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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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由我所合伙人王刚律师代理的我省某国有企业及其在塔吉克斯坦国设立的项目公司与国内某工程咨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际商事巡回法庭当庭宣判。

现场参加宣判旁听的有国际港务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西安仲裁委相关的仲裁员、西安交通大学师生、陕西省广电中心等多家单位和工作人员。

本案是全国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作出裁判的第一案,对有效查明、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我省涉外司法审判和涉外法律服务进一步专业化、精细化显著提升的重要表现。

2015年,我省某国有企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签订《公私合营框架协议》,约定由某国有企业以BOT模式建设塔国某经济开发区的风力输变电项目。2016年3月,某国有企业在该经济开发区成立中亚项目公司,中亚项目公司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在中国国内选定项目施工、监理等承包商。2016年5月,中亚项目公司与某咨询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监理服务费为36万美元,如因合同发生争议,由某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监理服务费用、相关税务问题产生争议,咨询公司将其监理人员全部撤回国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亚项目公司为外国法人,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因中亚项目公司已经审批同意支付咨询公司18万美元基本监理费,故在对该部分监理费扣除相应的考核金后予以支付。对于剩余监理费,虽咨询公司未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但考虑到项目监理工期因施工工期的延长而大幅度延长,且项目已实际投用,最终判决酌定中亚项目公司向咨询公司支付22.46万美元。

二审法院重点针对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一审判决的监理费金额,因前期18万美元的审批单并未体现系合同金额的50%,咨询公司认为一审对该部分费用核减考核金的认定错误没有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某国有企业与中亚项目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并由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及法人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等问题应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律,二审法院依职权委托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政策协同创新中心对塔吉克斯坦相关法律进行查询,并根据查明情况组织多次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有限责任公司法》等法律,“一人公司”的股东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亚项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系独立自主从事生产经营工作,并未受到某国有企业的控制丧失独立经营的意志,因此认为咨询公司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发生在境外,证据搜集难度大,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王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以坚实的涉外法律功底,务实高效的工作态度,积极组织、协调当事人举证,全力以赴进行相关诉讼文书、证据的涉外公证、认证、翻译工作。同时,对于案件的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扎实、充分的法律分析。尤其针对咨询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严格依据人民法院查明的塔吉克斯坦国法律,从某国有企业与中亚项目公司的组织架构、案涉项目投资款项来源、双方账目往来的规范性、交易担保等多个方面进行抗辩和举证,积极回应人民法院关注的问题,最终排除法官的合理怀疑,帮助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地划分各方责任。

陕西是陆上丝绸之路的起点,塔吉克斯坦是丝绸之路的重要途径国,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架起发展桥梁,是“一带一路”战略深入实施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我省涉外法治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我省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视角进一步拓宽,涉外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永嘉信律师将持续为“走出去”企业进行法律保驾护航,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支撑贡献律师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