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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辅商 以法成商 | 律师实务之公司立、投、管、退

2023/06/0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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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下午,在“青年律师公益大讲堂”中,曹莹律师就“法律商业思维与律师实务之公司立、投、管、退”主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分享。

一、法律商业思维

律师作为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的人,在面对公司法业务的时候,面对的是有商业、法律诉求但是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解决问题的客户。我们身为律师,不是干巴巴的跟客户念法条,念晦涩难懂的条款,而是要培养自己的法律商业思维,将深奥的法律概念简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与公司法律业务中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客户能够听懂的前提下回答客户的疑问,解决客户的问题。

公司的存在是为了获取利益。律师在公司法领域的作用就是帮助客户实现他们的目的。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理解就是,我们面对公司法业务,要在给客户提供风险监控和出险预判服务的前提下,帮助客户实现损失最低化和利益最大化,最终做到“以法辅商、以法成商”。

同时,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要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守内心的法治信仰,在法律规则之下从事公司法业务。

二、律师实务之公司立、投、管、退

公司法的法条虽然不多,但是实务中公司法的业务非常的复杂,总结来说就是公司从设立、投资、管理,到最后解散的全过程,律师都需要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一切法律问题和风险进行预防和解决。

首先,公司的设立需要三类人,分别是投资人、技术研发和运营管理团队,大部分的公司都是以这三类人为主体搭建架构,在此基础上利用投资人的提供的资金和技术研发人员的技术和知识产权,在运营管理团队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公司的平稳运行和不断提高。

其次,公司设立之后,怎样出资,以什么样的形式出资,如何规避出资中的风险,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怎样实现我方客户利益最大化、风险最低化,这是律师能够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提供价值的体现。现金出资要约定出资期限,实物出资要评估作价,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要办理权利转移的手续,尽管法律对出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实物出资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评估作价的结果与实际不相符合或者未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等。对此,实务中的判例要求评估作价应当尽可能真实、未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最终要的是股权协议中的特殊条款,约定我方客户享有优先股,便可以享有优先分红、优先购买、优先清算的权利,即从公司设立之后的营利阶段、发展壮大阶段,乃至最后公司走向消亡,享有优先股的股东都可以实现用最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和尽可能少的损失,这便是优先股的作用和价值。其他的特殊条款还有回购权、共售权、拖售权、创始人股东股权转让限制、竞业限制、股东除名、离婚与继承等,这些特殊的作用都是通过这些特殊的约定,使股东的各种行动和变更尽可能对公司产生小的影响,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行,才能实现更长远、更稳定的发展。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股权激励。一个公司的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对人才的依赖性是非常高的。公司为了能够长远的留住人才、让人才为自己效力,对掌握知识产权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可行且必要的。股权激励,顾名思义就是通过给予员工股权的方式,让员工一定程度上享有更多期待利益,从而更好的为公司贡献力量。而律师在股权激励中发挥的作用就是将股权激励的内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明确各方权利,既使员工获得相应的期待利益,又能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的最后,公司可能会走上解散与清算的道路,本次学习也走到了尾声。通过这次学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在公司法业务当中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实用的知识,希望未来能应用到实际工作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