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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亮点解读 | 土地征收程序

2021/08/2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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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条例》亮点诸多,其中,关注度最高的便是修订后《条例》对《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规范了征收补偿、强化了风险管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为便于大家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条例》修订后的最新土地征收程序,永嘉信律师现依据《土地管理法》、修订后《条例》,结合多年土地征收服务经验,将最新土地征收具体程序梳理说明如下:
一、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 前提条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即公共利益需要;
 
2.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方式、范围及时间: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结果: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6.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参与主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9.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 拟定依据: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
 
2. 拟定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4. 补偿安置方式标准:
 
(1)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原《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修订后《条例》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内容,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规定内容。侧面反映修订后《条例》施行后的土地补偿费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有的一个态度。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收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二)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30%至60%计付;(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0%至90%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
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 公告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 公告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
 
3.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公告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四、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 前提条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确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协议签订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 个别难以达成协议情况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六、征收土地申请及批准
 
1. 前提条件:完成以上征地前期工作;
 
2. 征收土地申请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 征收土地批准人: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审查内容:
 
(1)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
 
(2)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1. 前提条件: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
 
2. 发布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3. 发布时间: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4. 公告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5. 公告对象: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
 
6. 公告内容: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八、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九、责令交出土地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地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申请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3)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 申请期限:应当自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地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