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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1/07/22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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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在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上,从四个核心环节进一步细化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规范与指引。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拨付周期和比例,按时足额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即人工费用)。
暂行办法颁布后,就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工程施工合同需明确约定人工费用支付内容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暂行办法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建设单位在与总包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农民工工资费用数额或占比,及其拨付周期和日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需要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特别明确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专用性”
1. 账户开立的专门性。暂行办法要求专用账户按建设工程项目开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通过设立专门账户,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防止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以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拨付。
2. 资金管理的专用性。暂行办法要求专用账户中资金的转入转出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3. 强制措施的限制性。暂行办法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四个核心环节
专用账户管理涉及四个核心环节: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及农民工工资支付。
1. 专用账户的开立
暂行办法细化了专用账户的开立规则。明确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精简施工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
暂行办法优化了专用账户的开立服务流程。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金融机构应当简化开户办理流程、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巧立名目向施工企业收取专用账户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 专用账户的撤销
暂行办法明确了专用账户的撤销条件,在确保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下,由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3. 人工费用的拨付
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纳入欠薪预警及时处置,对专用账户余额不足的,及时追加拨付。否则,将受到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
4.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暂行办法推行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要求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将实名制管理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信息,细化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审核、报送工资发放材料的流程,确保工资精准支付到人。
四、关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暂行办法颁布后,各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作出精细化规定。同时,暂行办法要求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加强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通过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建设推动专用账户、实名制、总包代发等核心制度的贯彻落实。
据人社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李新旺表示:“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我们在各地基础上,计划建立纵向与各地人社部门,横向与行业主管等部委互联互通的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实现工资支付监控信息的归集,为开展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农民工欠薪情况分析、欠薪处置等提供支持,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目前,正在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省级平台建设指引》,引导各省级平台统一规范建设,为国家级平台建成后归集数据、集中调度等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