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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 保护村集体1000余亩林地合法权益

2021/06/0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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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0日,市政府为A村民小组、B村民小组和C村民小组颁发了林证字(2010)第466号林权证,2010年12月14日为委托人D村民小组颁发了林证字(2010)第899号林权证。
A、B和C村民小组认为市政府为委托人D村民小组颁发的林证字(2010)第899号林权证中涉及的1000多亩林地应该是归于A、B和C村民小组的,认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利益。
A、B和C村民小组于2019年6月24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某某市不动产登记局,第三人为委托人D村民小组。起诉要求不动产登记局撤销向D村民小组颁发的林权证。
一审法院支持了A、B和C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不动产登记局向D村民小组颁发的林权证。
委托人D村民小组拿着一审判决书,有苦难言。想到明明是自己村民小组的1000多亩林地,却被别的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撤销了林权证,决意寻找更专业的律师通过上诉维护权益。
经多方打听,D村民小组找到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李怀亮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思路
 
1. 群策群力,攻坚克难
该案案情复杂,案涉标的物为林地,具有特殊性,且林地面积涉及1000多亩,属于疑难案件。承办律师除组织团队成员深入研讨,还与诉讼法律服务中心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交换意见,努力在事实和法律层面寻求对委托人有利的依据。
2. 独辟蹊径,寻求突破
分析认为,请求二审法院调取本案关键证据——A、B、C三个村民小组的土地资料是案件的突破口。为此,承办律师及时和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就本案关键证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调取,并且采取邮寄“调证申请”的方式表达调证诉求,这增强了二审法官对调证工作的重视程度。
3. 抓住关键,精准出击
首先,紧盯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能支撑一审法院判决撤销D村民小组林权证的客观情况,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一审法院法院已查明案涉林地与A、B、C村民小组的林地不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的情形,但还是判决撤销了D村民小组的林权证。面对这种不合常理的情况,承办律师紧盯不放,坚定抗辩,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其次,紧抓诉讼主体不适格,A、B、C村民小组无权起诉的要害,依法论理。
法条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再次,善于运用程序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承办律师提出,从诉讼时效看,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2010年前后,市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的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每个村,每个村民小组几乎均知晓此事。A、B和C村民小组时隔多年后才起诉维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诉请不应当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案件经某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A、B和C村民小组的起诉。
 
法院裁判
 
本案中,市政府先后于2010年9月10日、2010年12月14日分别为三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颁发了林权证。上诉人和三被上诉人对县政府颁发林权证并无相邻,两证不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的情形的事实均无异议。三被上诉人自称在办在上诉人名下林权证指向的部分土地属其所有,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0)第899号林权证。经查,三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测量报告、买地协议、分地协议、以及看护土地工资收据,仅能说明土地演变的历史渊源,并非有效的权属凭证,租金收据不能说明耕地为争议林地,不能证明争议林地属其所有并由其村组管理使用。结合查明的事实,三被上诉人并非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亦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动产登记局为上诉人颁发的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对三被上诉人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三被上诉人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判决不当,依法应予以纠正。
 
案件评析
 
承办律师在介入本案时,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了对委托人不利的判决,面对这种情况,承办律师迎难而上,运用专业知识,展示专业技能,精准办案,一击必中,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住了委托人1000多亩林地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土地纠纷往往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形成,化解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能确权时,及时用合法有效的权利凭证确权,避免纠纷,避免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