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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应比去年多——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亮点解读(下)

2024/04/17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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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1月31日第8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审签,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2015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充分汲取过去几年间的立法、政策和实践成果,直面多年来特许经营领域的焦点问题。上篇中【东风应比去年多——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亮点解读(上)】笔者主要梳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内涵外延及对投资企业保护的制度修订要点,下篇则主要梳理《办法》中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及强化相关规范执行效力的修订亮点,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项目管理

* 特许经营项目需完善可行性论证程序,并就可行性进行重点审核

特许经营方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是本次修订的一项重大内容,并于《办法》中明确了特许经营可行性论证的内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是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重点审核事项。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应当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产出或服务效果、建设运营效率、风险防范控制等方面,特别是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和传统政府投资模式在投入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论证。此外,还应进行相关评估,确保特许经营模式可以落地实施。

* 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管理责任分工

原规定为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在此基础上细化各单位职责,明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地方政府负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部门加强预算管理。

* 加强对项目事中及事后监管

明确实施机构信息公开具体平台。依据《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将相关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项目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平台的确定,进一步加强了对项目事中的实时监管。

特许经营者的及时书面告知、重新报批、备案义务。《办法》中新增相关条款,如第二十六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或者重新备案,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第四十条中补充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特别情况下需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的选择程序,因特许经营者原因的,其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有关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完善责任追究及争议解决制度,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补充特许经营项目中仲裁及民事诉讼的适用规定,完善争议解决制度。《办法》第五十四条明确,除原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外,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明确公职人员在特许经营管理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承担。《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明确在公职人员在存在规定行为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本次修订中,于《办法》第六十二条中补充“将政府机构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政务诚信考核评价体系,有关违约失信行为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前头部门指定的办法予以认定和惩戒”,加强了对政府诚信履约的约束,维护政府与社会投资者之间地位的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特许经营项目高效、公平、公开,从而有序推进项目进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发布与适用,规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与管理,增加利好规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完善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了更加完善、明确的指引,具有较大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