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涉外实务 | 探究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新进展: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剖析

2024/03/18 10:16
浏览量:

近期,广东省高院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中,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引起广泛关注,这是《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会谈纪要》”)签署以来,国内第三例获得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破产清算案件,对今后内地破产程序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参考。

由于香港为普通法地区,在公司破产跨境执行规则主要是以案例形成其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本文将整理过往内地公司在香港申请破产跨境承认与执行的典型案例,对内地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香港认可与协助需要满足的程序性规则以及实体性规则进行说明。

一、内地和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的现行安排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会谈纪要》,并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试点意见》”),以细化《会谈纪要》的实施。同年8月,香港律政司发布《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实用指南》”),为内地破产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提供了规范指引。

这些文件填补了内地与香港在区际跨境破产司法协助领域的立法空白,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在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和协助的具体事项,包括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及协助方式等。《会议纪要》及《试点意见》明确仅将上海、厦门及深圳作为内地试点地区,规定试点地区有关相关人民法院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而香港则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二、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的内地破产案件及形成的主要规则

* 程序性规则

根据《实用指南》,内地破产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的具体路径为:

1. 向内地法院申请“请求书”:内地管理人应先向内地破产管辖法院申请出具致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请求书,请求书中应列明申请的命令内容。

2. 向香港特区法院提交申请:内地管理人依内地法院出具的请求书,以及附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等,向原讼法庭申请标准格式命令。

3. 召开庭审的需要:原讼法庭可以书面方式处理有关标准格式命令的申请。如果原讼法庭认为合适,可以指示召开庭审。

* 实体性规则

虽然直到2021年两地之间才存在跨境破产司法协助领域的相关文件,但香港法院自2005年即已将按照普通法规则向内地破产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在剖析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之前,结合香港法院对其他内地破产程序中提供司法协助的其他代表性案例,将香港高等法院对于内地公司破产清算的认可与协助的一般性规则总结如下:

1. 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如在内地已经有统一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的破产程序正在进行,则香港法院原则上不应再允许在本地启动会干涉到该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2005]HKEC 1180);

2. 修正的普遍性原则:只要符合公平正义及本地公共政策,香港法院应当配合主破产程序所在地的法院,使得债务人的财产能够经由单一系统进行统一分配,以确保所有债权人受到平等对待([2021]HKCFI 3817);

3. 承认和执行内地破产判决的适用范围:对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进行承认,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包括内地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2020]HKCFI 167、[2021]HKCFI 2897);

4. 承认和执行内地破产判决的管辖要求: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破产判决必须由债务人注册地法院作出([2020]HKCFI 167);

5. 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履职:香港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授权令的形式赋予该境外破产管理人在香港的履职权限([2020]HKCFI 965)。

6. 对于《会谈纪要》试点区域以外的人民法院,如符合上述普通法原则,该法院即可得到香港法院的确认及协助([2021]HKCFI 2897、[2021]HKCFI 3817)。

三、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破产清算案剖析

依据上述程序性及实体性规则,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海南邯钢公司以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海外建设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24日,广州中院受理该案,并指定广州金股清算公司为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7日,法院依法宣告海外建设公司破产。

在清查过程中,管理人发现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注册的广东海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港)30%的股份,且该公司名下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为处置上述股份,管理人请求广州中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司法协助请求书。2022年11月15日,广州中院依管理人申请发出《关于司法确认及协助的请求书》,请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

2023年3月21日,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认可和协助申请。2023年5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职职权,包括查找、保护、保管、占有并控制香港高等法院管辖范围内海外建设公司的有权或似乎有权享有的资产,查找、保护、保管、占有并控制海外建设公司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在香港高等法院管辖区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处置海外建设公司任何资产(包括股份)等。

【裁判结果分析】

广州中院认为,尽管其不属于《会谈纪要》和《实用指南》规定的试点地区法院,但鉴于破产企业在香港确有待处置的资产,破产管理人有必要去香港寻求调查、控制、处置该资产。根据《会议纪要》第三条,“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且在《会谈纪要》签订之后,香港法院在海航破产重整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中认可了由海南法院、北京法院等非试点法院提出的认可和协助申请。因此,从实践层面看,非试点地区也可以提出申请。

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基于先例中确定的对于内地公司破产清算的认可与协助的规则,认可广州法院海外建设公司破产程序并授予了管理人履职权力。理由如下:1.海外建设公司的破产程序是在广州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集体破产程序;2.内地破产程序既在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进行,也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进行;3.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有价值的资产,且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法院认为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4.认可和协助是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的。

另外,对于并未处于该序列中法院的请求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本案主审法官陈静芬法官在裁定中指出,虽然广州不在合作协议的三个试点地区,但法院的地理位置并不是香港法院提供认可及协助的决定性因素,因为互惠并不是香港法院根据普通法认可和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因此,延续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案的主要观点,裁定香港法院有权认可广州法院指定的境外管理人。

【案例评价】

虽然本案中并未创造出新的香港高等法院对于内地公司破产清算的认可与协助的规则,但其明确了:1.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也可向香港法院发出认可和协助申请;2.内地破产受理法院对此类申请会重点审查破产企业在香港是否有较高价值的财产需要调查、控制和处置;3.香港法院明确了审查的四项标准,即是否为法院监督下的集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否在公司注册地提起、破产公司是否在香港存在有价值的财产以及是否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为后续内地法院申请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提供了有益借鉴,对进一步巩固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的破产司法协助关系、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